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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藥:聯合公告 就(1)要約人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通過計劃安排的方式將 中國中藥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之附先決條件之建議 及 (2)建議撤銷中國中藥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延長寄發計劃文件的時間

中国中药:联合公告 就(1)要约人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通过计划安排的方式将 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之附先决条件之建议 及 (2)建议撤销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间

香港交易所 ·  03/1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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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藥集團共裕有限公司(「要約人」)計劃通過計劃安排方式將中國中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私有化,並撤銷其上市地位。本公司於2024年2月21日發布聯合公告,提出私有化建議,並原定於2024年3月13日或之前寄發計劃文件給股東。然而,由於需要更多時間滿足私有化的先決條件,要約人已獲執行人員同意將寄發計劃文件的最後日期延長至2024年10月25日或達成所有先決條件後七日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本公司將會就滿足先決條件及寄發計劃文件刊發進一步公告。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注意,私有化建議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方可實施,並非必然會生效。本公司董事會主席陳映龍於2024年3月11日發出警告,提醒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股份時應審慎行事。
國藥集團共裕有限公司(「要約人」)計劃通過計劃安排方式將中國中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私有化,並撤銷其上市地位。本公司於2024年2月21日發布聯合公告,提出私有化建議,並原定於2024年3月13日或之前寄發計劃文件給股東。然而,由於需要更多時間滿足私有化的先決條件,要約人已獲執行人員同意將寄發計劃文件的最後日期延長至2024年10月25日或達成所有先決條件後七日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本公司將會就滿足先決條件及寄發計劃文件刊發進一步公告。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注意,私有化建議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方可實施,並非必然會生效。本公司董事會主席陳映龍於2024年3月11日發出警告,提醒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股份時應審慎行事。
国药集团共裕有限公司(「要约人」)计划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私有化,并撤销其上市地位。本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联合公告,提出私有化建议,并原定于2024年3月13日或之前寄发计划文件给股东。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满足私有化的先决条件,要约人已获执行人员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日期延长至2024年10月25日或达成所有先决条件后七日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本公司将会就满足先决条件及寄发计划文件刊发进一步公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私有化建议须待先决条件及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方可实施,并非必然会生效。本公司董事会主席陈映龙于2024年3月11日发出警告,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国药集团共裕有限公司(「要约人」)计划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私有化,并撤销其上市地位。本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联合公告,提出私有化建议,并原定于2024年3月13日或之前寄发计划文件给股东。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满足私有化的先决条件,要约人已获执行人员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日期延长至2024年10月25日或达成所有先决条件后七日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本公司将会就满足先决条件及寄发计划文件刊发进一步公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私有化建议须待先决条件及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方可实施,并非必然会生效。本公司董事会主席陈映龙于2024年3月11日发出警告,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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