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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12.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

 

我, Teck Lim Chia,證明:

 

1. 我 已審查了CBL國際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說明在報告所涵蓋期間內,該等陳述在相關情況下不會誤導的重大事實;

 

3. 根據我的了解,報表中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截至報告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該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與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在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第15d-15(e)條款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在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第15d-15(f)條款中定義)。

 

  a. 設計了 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得以設計, 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通過其他人 在這些實體內告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通常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 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基於該評估,截止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 在年度報告覆蓋的期間內,公司內部控制在財務報告方面的任何變更, 該變更已對公司的內部控制 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公司的內部控制 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件的評估,我和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合理可能不利影響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 顯著缺陷和重大弱點;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5年4月16日

 

  作者: /s/ Teck Lim Chia
  姓名: 李志宏
  標題: 代理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