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
我,謝克林,證明:
1. | 我已經審查了CBL國際有限公司的20-F表年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說明在報告所涵蓋期間內,該等陳述在相關情況下不會誤導的重大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截至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控件、運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已經: |
a. | 設計了 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得以設計, 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通過其他人 在這些實體內告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通常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 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基於該評估,截止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並且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 在年度報告覆蓋的期間內,公司內部控制在財務報告方面的任何變更, 該變更已對公司的內部控制 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公司的內部控制 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我和公司其他的認證官員基於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控的評估,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合理可能不利影響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 顯著缺陷和重大弱點; |
b. | 任何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控中扮演重要角色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 2025年4月16日
作者: | /s/ Teck Lim Chia | |
姓名: | Teck Lim Chia | |
標題: | 首席 執行官 | |
(首席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