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cluster_10k-ex3101.htm CERTIFICATION

附件31.1

 

認證

 

我,燕平生,證明:

 

1. 我已審查Cluster Group Holdings Limited Co.的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必要說明的重大事實,以至於在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使得所作的聲明在特定情況下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此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公正地反映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此類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在內的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該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項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此類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該評估截至本報告覆蓋的期間末;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以及

 

5.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情況:

 

  a)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事件控制項中可能缺陷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這些缺陷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具有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顯著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5年4月15日 作者: /s/言平勝
    燕平生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