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2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進行認證
我,D. Christopher Monroe,證明:
1. 我已審閱了德州路邊餐廳公司的10-Q表格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沒有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使得在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下,本報告涵蓋的期間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截至及在本報告呈現的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以及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以及爲註冊人制定了:
(a)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致使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相關單位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我們根據此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的結論進行了說明,截至本報告期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者的最近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影響明顯或有合理可能影響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動。
5.登記者的其他核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所有可能會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報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日 | 通過: | D.克里斯托弗·蒙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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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Christopher Monroe |
| | 首席財務官 |
| | (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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