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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300167.SZ)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ST迪威迅(300167.SZ)收到深圳證監局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警示函

智通財經 ·  01/05 04:51

ST迪威迅(300167.SZ)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發出的《深圳證監局關...

智通財經APP訊,ST迪威迅(300167.SZ)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發出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3〕281號)(簡稱:《決定書281號》)、《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季紅、季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82號)(簡稱:《警示函》)。

《決定書281號》的主要內容:經查,你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評估部分應收款項存在的減值跡象,導致部分應收款項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不審慎,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忠實勤勉、謹慎履職,切實提高公司經營管理和規範運作水平。二、你公司應夯實財務覈算基礎,提升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的能力水平,在2023年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對應收賬款進行減值測試,充分計提壞賬準備。

《警示函》的主要內容:經查,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評估部分應收款項存在的減值跡象,導致公司部分應收款項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不審慎,我局已對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81號)。季紅作爲公司董事長、季剛作爲公司財務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季紅、季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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