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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光刻机”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 苏大维格(300331.SZ)及董秘蒋林收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及“光刻機”回覆構成誤導性陳述 蘇大維格(300331.SZ)及董秘蔣林收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智通財經 ·  2023/10/13 09:29

智通財經APP訊,秀克大維格(300331.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02023018號)和《調查通知書》(編號:證監調查字0102023382號),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3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秀克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秀克證監罰字〔2023〕9號)。

據悉,2023年9月14日12時25分,秀克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前期關於“貴司光刻機及相關技術有哪些知名企業在使用”的提問,回復稱“公司光刻機已實現向國內龍頭晶片企業的銷售,並已實現向日本、韓國、以色列等國家的出口;同時,公司向國內相關晶片光刻機廠商提供了定位光柵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復發佈後,下午開盤後公司股價快速由跌轉漲,最終收盤上漲20%。

公司前述回復所稱已實現銷售和出口的“光刻機”實際為用於製造微納光學材料、掩膜等的直寫光刻設備,而非用於晶片製造的光刻機,該“光刻機”與回復中所稱的“晶片光刻機”存在顯著差異。公司未能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銷售的光刻設備的種類和具體應用領域,且在回復中將“光刻機”和“晶片光刻機”並用,具有誤導性。

江秀克證監局認為,秀克大維格以上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構成誤導性陳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秀克大維格董事會祕書蔣林,負責公司對投資者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所提問題的回復工作,其在明知晶片光刻機概念系當時市場熱點的情況下,將公司證券部門草擬的針對投資者提問回復初稿中“直寫光刻設備”的表述修改為“光刻機”,刻意混淆直寫光刻設備與晶片光刻機的區別,並決定發佈。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五條,蔣林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江秀克證監局擬決定:一、對秀克州秀克大維格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二、對蔣林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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