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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等五人,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等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金融界 ·  04/22 04:47

2024年4月22日,浙江证监局公告,对浙江维康药业(以下简称维康药业)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的主要原因是维康药业在2018年至2023年9月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以及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9月期间,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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