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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創中國: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條、第13.51(2)(h)條及第13.51(2)(n)(iii)條作出之公告

香港交易所 ·  04/3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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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融創中國」)及其全資附屬公司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融創房地產」)及執行董事汪孟德先生遭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原因是融創房地產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中期報告。上交所對融創房地產及汪先生進行公開譴責,深交所則給予通報批評,並將此事記入誠信檔案。融創中國董事會(汪先生除外)已審閱相關函件,並認為此違規是由客觀原因造成,認為汪先生仍適合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表示,此紀律處分不會對集團業務或營運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目前,融創中國及融創房地產已遵守最新財務報告的披露要求。該公告由融創中國主席孫宏斌於2024年4月30日發布。
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融創中國」)及其全資附屬公司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融創房地產」)及執行董事汪孟德先生遭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原因是融創房地產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中期報告。上交所對融創房地產及汪先生進行公開譴責,深交所則給予通報批評,並將此事記入誠信檔案。融創中國董事會(汪先生除外)已審閱相關函件,並認為此違規是由客觀原因造成,認為汪先生仍適合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表示,此紀律處分不會對集團業務或營運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目前,融創中國及融創房地產已遵守最新財務報告的披露要求。該公告由融創中國主席孫宏斌於2024年4月3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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